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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进民与李光荣、李彩娟、李旺、宋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民,李光荣,李旺,宋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70-1号原告刘进民,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荣,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旺,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宋瑞,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民诉被告李光荣、李旺、宋瑞、李彩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光荣登记在被告李旺、宋瑞名下的灵武市朔方路北片区面积191.12平方米的安置卡的房屋安置(编号XXXXXX号灵武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刘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光荣登记在被告李旺、宋瑞名下的灵武市朔方路北片区的安置卡的房屋安置(面积191.12平方米,编号XXXXXX号灵武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占勇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