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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键与张键、郑旭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郑旭阳、朱国琬。被告:张键。被告:郑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张键、郑旭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叶凌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支沪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