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浩、田哲哲与张军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田浩,田哲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生。委托代理人贺文献,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地址:新乐市新开西路。法定代表人安红波,经理。委托代理曲直,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哲哲。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领海。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