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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锦明、牛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锦明,牛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74-5号申请执行人叶锦明,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牛智强,男,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锦明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牛智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智强在***支行(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牛智强在***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461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