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与宋红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宋红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庄子村木燕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燕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宏霞,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红丽,女,1967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东,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劳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红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6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毅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常洪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劳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宏霞、被上诉人宋红丽的委托代理人张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上诉人福劳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劳尔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