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沈阳皇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皇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00788号原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淑英,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牛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皇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子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皇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仰宝、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5元,由原告沈阳方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审 判 员 祝仰宝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