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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双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双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青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碧清,该公司职员。被告:邓双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双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凤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