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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自强与苏小亮、申家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自强,苏小亮,申家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郭自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丁彰,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小亮,男,成年,汉族。被告申家平,男,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x号蓝码地王大厦x层。负责人柴同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玉清,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x号院x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郭自强诉被告苏小亮、申家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自强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殷晓涛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