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范××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times,范×&times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农民。199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范××,中共党员,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范××及辩护人于金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范××经预谋后于2014年10月22日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二期工地生活区内共同出资租赁临建房并购置游戏机开设赌场,并于2014年10月25日开始营业。2014年10月27日该赌场被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名,缴获赌资4027元,查获游戏机共计2组18台。经鉴定,该2组18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201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范××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一×、周××、万××、杨二×、胡××、冯××、桂××的证言,天津市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吴××、范××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吴××的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范××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组织赌博,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吴××、范××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赌资人民币1980元、账本一册、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陆速 录 员 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