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华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成,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好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