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汤启与许卫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启;许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89号 原告汤启,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彝族,个体户,住弥勒市。 被告许卫萍,女,约40岁,汉族,个体户,住弥勒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与被告许卫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启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启承担。 审判员 何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