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姚铮(受周某甲一般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他与高某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4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高某染上赌博恶习,且一直参与赌博,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夫妻双方多次因为此事发生争执,但高某仍不顾他及家人的劝阻。2013年11月29日,在他与家人苦口婆心地劝说下,他与高某在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办理了协议见证,被告保证不再赌博。后高某违反协议,鉴于此,他于2014年3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贵院考虑高某有悔改之意,故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然后,判决生效后至今,高某仍然我行我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双方所生儿子周某乙由他抚养,高某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自行承担。被告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周某甲与高某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2003年4月14日(农历三月十三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下婚生子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及高某有赌博恶习而产生矛盾。2014年3月14日,周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高某离婚。2014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澄青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周某甲与高某离婚。2015年1月12日,周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高某解除婚姻关系。审理过程中,周某甲表明:因高某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故他不需要高某承担抚养费,其儿子的抚养费由其一人承担,也不需要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他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周某甲与高某虽婚前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但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直至双方争吵,现高某沉溺于赌博,经家人劝说依旧无悔改表现,周某甲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视为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周某甲要求与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周某乙的抚养问题,现高某沉溺于赌博,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并无抚养能力;周某甲有固定的收入,抚养能力较好,为保证周某乙有较好的生活环境,确定其由周某甲抚养为妥。周某甲自愿表明不需要高某承担抚养费,其儿子的抚养费由其一人承担,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财产问题,周某甲表示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需要处理,因高某未到庭,双方财产问题无法核实,故如高某认为双方尚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周某甲与高某离婚。二、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高某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周某甲已预交),由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张秀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