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李文海与禹城市十里望乡田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海,禹城市十里望乡田庄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128号原��李文海,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禹城市十里望乡田庄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海诉被告禹城市十里望乡田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