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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杨雪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峰云,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建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好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跃马易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7184万元人民币,减半收取0.3592万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美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