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亚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永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礼柱,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亚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亚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礼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