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德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丁德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1-1号原告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07号星河晶都现代城1号楼27楼。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董事长。被告丁德点。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7507号原告临沂联安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德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丁德点的款项3.3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德点的款项3.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