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行尖扎县支行与被上诉人索南杭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尖扎县支行,索南杭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法定代表人杜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萍,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梅,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尖扎县支行,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马克唐镇。负责人高育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萍,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梅,青海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南杭智,男,青海省尖扎县人,住尖扎县马克唐镇。上诉人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尖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尖扎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索南杭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4)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农行尖扎县支行的的委托代理人王萍,被上诉人索南杭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尖扎县人民法院(2014)尖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尖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小宇代理审判员  完德加代理审判员  扎西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岚舟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