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闫XX与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96号原告:闫XX,女,1988年8月3日生,汉族。被告:闫XX,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与被告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XX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毛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