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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8号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嵇三敢等六人,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嵇三敢等六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331-1号。法定代表人:陶国宏,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政府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卢光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政府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洪俐俐,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伟,该局纪检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慧,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贻东,该单位武装部长。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以下简称嵇三敢等六人)诉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及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嵇三敢等六人一审起诉称:2013年7月24日,原告的房屋等财产遭到暴力强拆后,原告向安庆市公安局、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信访反映此事。2014年6月4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北正街派出所书面答复原告称,2013年7月24日,大观区组织大观区国土分局、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大观区检察院、大观区法院、大观区司法局、公证处、大观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德宽路中段滑坡地质灾害点区域内嵇三敢等五户不动产依法实施征用。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征用行为违法,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对原告的房屋等财产实施征用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时造成房屋内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行政行为系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所实施,一审法院已于2014年7月3日作出了(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确认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4年7月24日拆除原告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房屋的征用行为违法,原告对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等的起诉属错列被告,重复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嵇三敢、吴强、洪跃进、张七巧、李文梅、余桂香对被告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嵇三敢等六人上诉称,上诉人提出上诉时,(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作为依据。上诉人是依据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北正街派出所调查核实的结果起诉的,并没有错列一审被告。(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案件中上诉人没有在诉状中罗列类似“征用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存在重复起诉。安庆市国土资源局大观分局、安庆市大观区城乡建设局、安庆市大观区司法局及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二审辩称:上诉人错列一审被告。(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已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嵇三敢等六人不得就该纠纷再行起诉。本案争议焦点,一审裁定是否合法。本院认为,嵇三敢等六人曾就本案所涉行政行为起诉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望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嵇三敢等六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宜行终字第00065号判决,该判决确认:“2013年7月24日,安庆市大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了嵇三敢等六人的房屋。大观区防汛指挥部在强制拆除嵇三敢等六人的房屋前,未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未做登记造册工作,事后也没有补办手续,没有主动与嵇三敢等六人协商补偿事宜,程序违法”。综上,本案所涉行政行为已经有我院(2014)宜行终字第00065号判决作出处理,上诉人再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汪雨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