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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史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马某甲,史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原审被告史某甲。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与被上诉人马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