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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考振升、王秀之等与李杰臣、李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振升,王秀之,赵付英,考美其,考咏琪,李杰臣,李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拟稿:签发:核稿:审核: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考振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之,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付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考美其,学生。申请执行人考咏琪,学生。被执行人李杰臣,工人。被执行人李明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考振升、王秀文、赵付英、考美其、考咏琪与被执行人李杰臣、李明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于全龙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婕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乐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考振升,男,193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狼埠村。申请执行人王秀之,女,194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狼埠村。申请执行人赵付英,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狼埠村。申请执行人考美其,女,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狼埠村。申请执行人考咏琪,女,200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狼埠村。被执行人李杰臣,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县,汉族,专科文化,工人,住昌乐县乔官镇君求官庄村。被执行人李明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乐县乔官镇君求官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考振升、王秀文、赵付英、考美其、考咏琪与被执行人李杰臣、李明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于全龙执行员赵世全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