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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于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47号罪犯于强,绰号强子,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案被告人狄卫星、杨迎春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狄卫星、杨迎春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狄卫星、杨迎春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