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沙坪坝区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8号23幢,组织机构代码20282565-X。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雪然,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1-1号5、6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吕菲,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风天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沙坪坝水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懋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