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东扛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东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执字第732号罪犯郭东扛,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东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03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2005年9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8年8月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1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东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东扛于2001年10月至2001年底,该犯分别伙同朱祖林、吴留印、罗富民、吴学章等人,入室抢劫三起(含一起未遂),抢得现金、玉米、花生等物,抢劫数额2194元,抢劫过程中致二人轻微伤。2001年元月—2004年2月,该犯等人分别结伙在郸城县石槽镇、宜路镇等地采取铰锁入室、端门入院等手段,参与盗窃作案26起,盗得电视机、冰柜、羊等物,价值10095.4元。被告人系主犯。罪犯郭东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东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东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3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波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