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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与被告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25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住所地:惠农区煤炭路。负责人段振忠,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经理。被告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青山,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与被告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石嘴山市润丰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京大瑞博焊割气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