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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石国庆与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庆,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石国庆。被执行人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43-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法定代表人:丁世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百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划拨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水厂路分理处、行号834398、帐号17×××5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