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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吴川市樟铺镇新村**号,2014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岩,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广某在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宝利来废品站工作。2014年9月初开始,该店多次收购不明人员销售附近佛山西站建设工地的铝工字梁、蝴蝶扣、钢板、钢筋等建筑材料。同月21日7时许,陈广某以2736元的明显低价收购两名男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铝工字梁24根。同日,民警将陈广某抓获,并起获铝工字梁24条及蝴蝶扣、钢板、钢筋、振捣泵电动机等一批。经鉴定,铝工字梁价值10320元、其余蝴蝶扣、钢筋等物品价值15374元。剩余物品无法鉴定价值。破案后,起获的物品已被发还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收购的货品已发还被害单位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广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广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间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