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某甲,服务员。委托代理人蒋桂富,射阳县千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汉祥,射阳县千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打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海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一段时间分手后,原告在父母的被迫之下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梓涵,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成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其主要原因:一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挣钱不归家,所生小孩都是原告一人操持,倒过来还向原告要钱用;二是被告太懒不肯做事;三是经常与原告发生吵打,把原告的脸都打肿,在无锡打工期间,被告打原告后原告还报过警。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再一起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具状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养费;原告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18岁时即与被告相识,自由恋爱几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梓涵。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侍海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