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甲,女,2007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戴冬英(系原告之母),女,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张某乙,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