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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知)初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阿蒂朗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阿蒂朗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37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璐,女,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阿蒂朗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6号楼19层2204。法定代表人余景亮,经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蒂朗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肖冬霞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