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等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萱,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申请执行人刘某萱,女。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刘某萱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何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