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紫娟与毕艳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紫娟,毕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紫娟。法定代理人张云仙。被申请执行人毕艳明。申请执行人张紫娟依据本院(2010)晋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毕艳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支付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执字第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