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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桂平与张承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平,张承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卢桂平,学生。被执行人张承庭,农民。关于卢桂平与张培春(系被执行人张承庭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的(2009)房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桂平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承庭在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桂平经济损失2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卢桂平同意放弃余款2180.84的追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房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张承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桂平的经济损失24180.84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