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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危春黎、林凤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危春黎,林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路西段7号。负责人韦辉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顺东,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危春黎,男,壮族。被执行人林凤珍,女,汉族。系危春黎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5)武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危春黎座落于武鸣县xx镇xx社区xx路xx商住区xx区xx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490798.44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84元和执行费748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危春黎所有的武鸣县xx镇xx社区xx路xx商住区xx区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武国用(2××2)字第01182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