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荣海与陈石锁、朱明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荣海,陈石锁,朱明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号原告程荣海,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石锁,居民。被告朱明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海与被告陈石锁、朱明春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荣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石锁、朱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荣海撤回对被告陈石锁、朱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程荣海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