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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宁与北京一品世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北京一品世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宁,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一品世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6243房间。法定代表人朱大为,总经理。上诉人李宁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3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妍审 判 员  姚 颖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天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