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丁涛与张显锋、连西号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涛,张显锋,连西号,连福和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丁涛,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丁多兵(丁涛父亲),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显锋,男,1980年5月30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张保安(张显锋父亲),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西号,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连福和,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连西号、连福和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孔维钊、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涛诉被告张显锋、连西号、连福和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李守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