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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089-3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88号709室。负责人孟广力。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财产保全费1802元,合计4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怡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