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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丽娜与蒋建荣、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娜,蒋建荣,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390-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娜。被执行人蒋建荣。被执行人王娟。陈丽娜与蒋建荣、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蒋建荣、王娟应归还陈丽娜借款120万元,利息144800元,合计1344800元,陈丽娜同意蒋建荣、王娟于2014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案件受理费8455元(已减半收取),由蒋建荣、王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丽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蒋建荣、王娟对外负有较多债务,其名下的房屋已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并由本院另案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353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