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一鸣不锈钢有限公司司与申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一鸣不锈钢有限公司,申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一鸣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俊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和忠,该公司职工。被申请执行人:申立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聊城市一鸣不锈钢有限公司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4912.52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4912.52元及利息。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