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符国兴与被告关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国兴,关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符国兴。被告:关天龙。原告符国兴与被告关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士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