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白会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会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87号申请人白会军,广平县十里铺乡屯子堡村279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负责人崔卫红,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曲魏路北段路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13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