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卢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桂珍。委托代理人吴秀娟。被告卢龙善(曾用名卢龙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卢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2379元。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