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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卢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桂珍。委托代理人吴秀娟。被告卢龙善(曾用名卢龙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珍诉被告卢龙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2379元。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