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某某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亦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查无国土及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庆审 判 员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