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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曹伟与亳州市风华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亳州市风华中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555号原告:曹伟,男,1958年3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770174。被告:亳州市风华中学。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亳州市风华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亳州市风华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亳州市风华中学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