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苑文彪盗窃罪、掩��、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苑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13号罪犯苑文彪,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苑文彪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苑文彪及同案被告人王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000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苑文彪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河北省新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苑文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