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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龚小艳与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唐兴丰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小艳,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唐兴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龚小艳,女,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唐兴丰,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唐兴丰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小艳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9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899.3元的义务,因需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餐铺土菜馆、唐兴丰银行存款17059.3元;或查封、扣押其17059.3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