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升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升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升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升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某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