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常州台盟超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27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全部位。法定代表人RICHARDSAGER。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台盟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三皇庙村。法定代表人甘期全。委托代理人刘辉。委托代理人潘向勇,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仲裁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台盟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沪贸仲裁字第135号裁决书。2014年11月4日,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4)沪贸仲裁字第135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美题隆精密光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代理审判员 何 云代理审判员 王逸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