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丛海燕与郭春影、李玉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海燕,郭春影,李玉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丛海燕,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辉,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北松,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春影,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玉民,男,1950年4月13日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丛海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给上诉人丛海燕。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东旭 来源: